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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第三章 办事机构
  • 2016/8/1 阅读次数:[31379]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机构为:秘书行政处、立案咨询处、仲裁事务处、研究发展处、民商事调解处。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秘书行政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及财务管理,会同立案咨询处收取仲裁费用,保管行政和仲裁档案,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立案咨询处:负责受理仲裁案件,会同仲裁事务处指定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仲裁程序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仲裁事务处:负责指导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事务,审核仲裁法律文书,鉴定机构管理工作,会同研究发展处对疑难案件组织专家咨询,仲裁员的管理及程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研究发展处: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及学术交流工作,仲裁制度的推广、研究工作,会同仲裁事务处组织仲裁员业务培训,相关信息及网站管理;

      (五)民商事调解处:负责民商事调解案件的程序管理事务,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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