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委员会章程

详细说明

  • 第四章 仲裁员
  • 2016/8/1 阅读次数:[31000]
  •   第十四条 拟聘任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聘期为三年(增聘除外),期满可以继续聘任;如仲裁委员会因故推迟换届的,则聘期顺延至下一届仲裁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员时止。如仲裁员聘期已届满,其在届满前已合法组成的仲裁庭所承办案件尚未办结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可不受专业限制。

      如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后,则应将仲裁员名册呈报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会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联系我们

. 电话:(0519)88105033
. 电子邮箱:li_an@czac.org
. 邮编:213000
. 地址:常州市劳动中路218号(常州福利院西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周六、日法定休息

常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常州市劳动中路218号(常州福利院西侧)  苏ICP备1805867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