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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2017/7/26 阅读次数:[30816]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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