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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网络庭审的指引
  • 2022/11/25 阅读次数:[3988]
  • 为规范网络庭审活动,完善网络庭审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会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等可以依托本会网络庭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开庭、调解等全部或部分环节。

    上述在线证据交换、听证、开庭、调解等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庭开展网络庭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原则。

    三、网络庭审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同意为原则,但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适用。仲裁庭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

    仲裁庭可以就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网络庭审。

    四、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对网络庭审的相应意思表示,依据本指引第三条作出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网络庭审的,仲裁庭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庭审活动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网络庭审的,相应庭审活动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网络庭审,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庭审活动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但此种线上、线下相结合庭审方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网络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网络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网络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六)仲裁庭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网络庭审情形的。

    采取网络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网络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六、适用网络庭审的案件,应当采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庭审程序。

    七、仲裁庭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并要求仔细阅读网络庭审须知,遵守网络庭审纪律,当事人不得违法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网络庭审的音视频资料,非仲裁参与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旁听庭审。

    八、在网络庭审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网络庭审能力、不具备网络庭审条件或者相应庭审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将相应网络庭审转为线下进行。

    九、线上庭审笔录及形成的其他仲裁文书将以视频或音频形式予以保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的电子签名功能签署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调(和)解协议或其他文件。

    十、参与网络庭审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网络庭审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引由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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