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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立案开庭相关事项的提示(三)
  • 2020/2/21 阅读次数:[14311]
  •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做好仲裁为民服务工作,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会将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常州仲裁委员会现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会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现场立案和咨询服务。

    1、现场立案和咨询采取预约服务为主的形式。立案咨询处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每日最高预约立案或咨询件数,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可在前一工作日进行电话预约。鼓励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以及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本会微信公众号办理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也可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本会办理立案申请。(咨询电话:0519-88105033;电子邮箱:li_an@czac.org;网址http://www.czac.org.cn/webcz2/index.htm;收件地址:常州市劳动中路218号常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咨询处)

    2、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应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防止人员集中进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如到场时前一批立案或咨询业务尚未办结,请按仲裁办工作人员指引在规定场所等待。不经预约到场者,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经会商同意后视情安排。

    二、本会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开庭、调解、听证、质证等仲裁服务。

    1、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均为常州地区的仲裁案件,从2020年3月2日起恢复相关仲裁活动。

    2、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一方为常州以外地区的仲裁案件,根据具体案件中参与人员情况逐步恢复仲裁活动。

    3、根据《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本会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延期。

    三、本会于2020年3月2日起逐步恢复仲裁案件的送达服务。

    1、本会尚未向当事人送达的各类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当事人提交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仲裁庭已经签署但尚未送达的仲裁裁决书、决定书等,从2020年3月2日起恢复送达。

    2、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处于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逐步恢复送达。

    四、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规定,落实预约信息登记、出入体温检测和疫情防控承诺,自觉佩带口罩等防护用具,听从仲裁办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规程处置其他特殊情况。

    五、为保障当事人合法的仲裁权益,本会将会通过特快专递、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相关仲裁程序通知仲裁案件参与人员,请仲裁员、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时关注,并保持与具体承办工作人员的联系。


    常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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