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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新版仲裁收费管理办法(2026年6月1日施行)
  • 2026/5/28 阅读次数:[22]

  • 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

    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一般处理费和特殊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一般处理费用于:

    (一)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以及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特殊处理费用于:

    (一)咨询、翻译、鉴定、评估、检测、审计等费用;

    (二)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案件一般处理费由本会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见附件1《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及附件2《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特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提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人提出请求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

    申请人提出的涉及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请求,按合同金额确定争议金额;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按每项仲裁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和案件一般处理费500元。

    第六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按变更后的请求确定争议金额,由申请人补交差额部分仲裁费用。

    第七条 按本会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另行交纳案件一般处理费2000元。

    按本会仲裁规则应适用涉外程序的案件,应另行交纳案件一般处理费2000元。

    第八条 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当事人按每一位外地仲裁员2000元标准交纳案件特殊处理费。

    咨询、翻译、鉴定、评估、检测、审计等案件特殊处理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纳。

    第九条 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50%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25%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终结仲裁程序的,本会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用。

    仲裁庭依法对仲裁文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本会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仲裁费用缓、减、免交的具体办法,由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的仲裁案件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时开具相应预收收据,案件结案后,依据仲裁文书确定的金额向当事人开具相应发票。

    当事人交纳的咨询、鉴定、勘验、翻译、审计、评估等案件特殊处理费,由本会代为收取并开具预收收据,本会依据工作进度分期支付至相关收费单位,并由收费单位开具相应发票;但当事人一致确认或者仲裁庭决定特殊处理费直接支付至相关收费单位的,特殊处理费直接交付至收费单位,由收费单位开具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61日起施行。原《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常仲〔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70元

    1001元至50000元

    4.5%

    7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

    50001元至100000元

    3.5%

    2275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100001元至200000元

    2.5%

    40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200001元至500000元

    1.5%

    6525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7%

    11025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

    1000001元至1000000000元

    0.4%

    145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000元以上

    4010525元


    二、案件一般处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00元

    1001元至500000元

    0.8%

    5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5%

    4492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1元至1000000000元

    0.2%

    6992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1000000000元以上

    2004992元


    附件2


    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

    特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一、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涉及的如下争议,仲裁费用按《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 银行相关业务争议(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合同、同业拆借、支付结算、银行卡、保函、信用证、票据争议等);

    2. 资产管理业务争议(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追偿、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争议等);

    3. 证券、期货业务争议;

    4. 信托、基金业务争议;

    5. 保险合同争议;

    6.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

    7. 融资担保合同、独立保函争议;

    8. 保理合同争议;

    9. 委托理财合同争议;

    10. 小额贷款机构借款合同争议;

    11. 典当合同争议;

    12. 其他具有金融类性质的合同争议。

    二、当事人各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或争议解决机构,约定将争议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争议,仲裁费用按《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与法院联合开展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分流的仲裁案件,仲裁受理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规定执行,不再收取仲裁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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