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保全应提交哪些材料

2023-05-11 00:00

一、提交仲裁委并由本会留存的:

(一)提交仲裁委的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果提交保单保函担保,需要常州保险公司开具的)。

以上材料(一)需要原件,材料(二)只需复印件。

二、提交仲裁委并由本会转交人民法院的:

(一)提交人民法院的保全申请书;

(二)保全必要性说明;

(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附财产信息证据,如提供银行账号、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等);

(四)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果提交保单保函担保,需要当地保险公司开具的)。

(五)当事人签订的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证明材料。

(六)有仲裁保全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具给人民法院的律师函。

上述材料(一)(二)(三)(四)(六)均需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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